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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秩序检查的通知

2012-08-21 09:05:23 来源: 搜狐焦点网

  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中心),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秩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检查,使全市房地产经纪秩序明显改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自觉守法意识持续增强;行业中各种不良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执(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执业水平、行业形象明显提高;根据检查情况,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    

  全市(含县、市、上街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从)业人员。

  三、检查内容

  (一)限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1、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并告知购房人; 2、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购房资格是否依据条件核验; 3、是否存在诱导、暗示或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居住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规避限购政策、扰乱市场的行为。(二)经纪业务开展情况

  1、是否无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2、是否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有效的备案证书正本、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及相应佣金标准、价格投诉电话和房管投诉电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3、是否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4、是否存在发布虚假广告或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损害委托人或相对人利益;

  5、是否存在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或资金监管等目的,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差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的行为;

  6、是否采取恶意串通、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7、是否存在无正当事由扣留押金、不退订金;

  8、是否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9、是否存在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重要事项;

  10、在商品房代理销售中是否存在未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现象;

  11、是否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

  12、是否存在为不符合出售(出租)条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禁止交易的房产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13、是否存在违规收取合同外的其它费用或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收取费用;

  14、是否存在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未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完整的现象; 15、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的房源和未经核实的信息或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

  (三)经纪服务合同内容和档案管理情况

  1、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内容是否齐全;

  2、房地产经纪合同是否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是否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3、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4、是否按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5、是否存在违反存量房网上签约管理规定、未经客户许可擅自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行为。

  (四)经纪机构备案情况

  1、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是否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就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

  2、分支机构或加盟店是否存在证照不全、未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证明所载内容、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发生变更,是否及时变更备案证书的;

  4、已登记备案的经纪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换发《郑州市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超期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

  5、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来郑州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是否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五)经纪人员执证上岗情况

  1、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规定、是否在职在岗;

  2、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行为;

  3、是否存在利用工作之便出卖、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方式: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牵头,商请工商等部门参加,对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二)时间安排:分自查自纠、检查整改、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排名前列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8月20日至9月2日)下发文件并通过媒体、网络等宣传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为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向市民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市民的举报及监督。经纪机构要安排专人对照检查内容,全面检查本机构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阶段(2012年9月3日至9月21日)检查人员深入经纪机构经营场所,对市内各区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摸底排查,严格按照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详细检查、登记,并做好记录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现场下达整改意见书,由经纪机构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结果向检查组反馈。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9月22日至9月28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进行依法查处。   

  1.对无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未按规定收取佣金、存在价格欺诈、违规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收费的机构,将建议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对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违反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将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处理;      

  3.对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备案证书过期未按规定及时换发新证,以及在经营中存在违规违法经营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问题的根源,通过建章立制、部门联动等方式,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

  五、组织实施     

  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范围内已备案的经纪机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成立相应的检查机构,直接组织实施;       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范围内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借助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系统长效管理机制和下沉服务网格平台的有利条件,通过日常巡查、登门检查等方式,收集相关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相关要求     

  (一)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边查边改,集中处理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二)通过市场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三)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引导市民委托正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产交易,提倡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品牌经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秩序。  

  各县(市)、上街区,按本通知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检查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于2012年9月28日前将检查结果和相关材料上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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