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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一版的《办法》比1999年版多出23条,这是12年来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意见稿规定,土地闲置满2年的,有关部门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闲置满2年的,有关部门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瞄准了开发商的软肋。但是,限制土地无偿收回的本意虽好,却还需要解决几个关键命题,否则又会走向与初衷南辕北辙的反面效果。
首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应超越部门法规的局限,成为更高层次的立法法规。毕竟,国土资源部前两年已经多次提出要对闲置土地动真格,但始终徘徊于口头高调的现实困境中,就在于凭借国土资源部一部之力,难以与各种各样的既得利益集团全面角力。治理限制土地是“治商”更是“治官”,如果任由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一己之私与开发商幕后交易,抵制国土资源部的执法行为,房地产调控就会陷入“政策白条”的被动中。
其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应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经充分民意论证后决议通过,如此一来才能形成对不分部门的普适性制约法规,并赋予类似国土资源部等监管部门更多的执法权限,除了查处囤地的开发商外,还可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国法依法问责,切实督促地方职能部门认真履责,从而形成足够的执法强制力。
最后,闲置土地收回后的走向更令人关注。有关部门应当形成更符合公共利益的执法理念——闲置土地收回绝不是用于二次高价拍卖,成为地方政府又一新增财税来源,如此非但解决不了现有土地竞拍体制的某些弊端,更助长了土地财政为主导的路径依赖,不利于重建更健康长远的经济发展模式。
笔者以为,闲置土地收回后不妨用于保障房建设。闲置土地一般所处地段较好,不用重蹈以往某些保障房被排斥在郊区地带、给入住者带来工作生活不便的鸡肋覆辙,同时又有效补充了保障房的土地供应,确保中央年度下达的保障房建设任务能顺利完成,还给予了心存侥幸的开发商以沉重警告,可谓一举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