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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订“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处理闲置土地应与使用者协商
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2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超过一年未开发,视为“闲置”
“修订草案”规定,闲置土地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土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等六种原因,土地可“闲置”。此外,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也可“闲置”。
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可选择:延长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