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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婚前签协议 离婚房子归谁

2017-04-28 08:39:00 来源: 中山商报

近段时间,有关艺人白百何夫妇婚姻的八卦新闻,成为了广大网友茶余饭后的一大谈资,由此衍生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等话题也备受关注。不可否认,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如今越来越多人在结婚前或婚后都会签订一些婚前协议,明确一些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处理归属。那么,究竟签署这样的文件有无法律效力?

■法律案例 婚内签协议,离婚有无法律约束力?

三年前,郑先生和洪女士登记结婚。可是结婚的几年里,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摩擦不断,彼此身心俱疲。最终,由于无法长期忍受这样的生活,洪女士于是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与郑先生离婚。

一提到离婚,双方的争议随之而来。据介绍,双方在婚后期间购买了一小区的房屋,并登记为郑先生与洪小姐共同共有。在买房的时候,洪小姐与郑先生签订了《婚内协议书》,约定不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房子都归洪小姐所有,银行贷款也由洪小姐来还。这个协议签了之后,夫妻俩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眼看着要离婚,郑先生也开始担忧起房产分割的事宜。郑先生向律师表示,《婚内协议书》是自己当时不得已签署的。而且,这一婚内协议是他就夫妻共有房产对洪小姐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他有权撤销赠与。郑先生要求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按一定比例给付洪小姐折价款。就此,郑先生和洪小姐各执己见。

后来,法院经审理指出,由于郑先生和洪小姐在婚后发生矛盾,不能沟通与谅解,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所以双方离婚不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婚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洪小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洪小姐所有。

对于上述案例,记者早前咨询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方面了解到,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郑先生与洪小姐的案例中,在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受赠方无法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在本案中,该房屋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不是夫妻房产赠与,正是因为如此,郑先生不享有撤销赠与权。

■婚后兑现婚前承诺?需法律文书落实

记者了解到,除了婚内协议,如今不少人在结婚前都会有一些婚前协议和承诺。譬如,市民吴女士近期就向记者表示,其男友(现在已是丈夫)在婚前承诺,婚后房子(男方婚前购买)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各占50%,并且将吴女士名字加入房产证。双方将此承诺作为婚前约定并找律师事务所公证。然而领证结婚后,男方迟迟以各种理由不兑现承诺。这让吴女士担忧如果双方日后感情一旦出现破裂,房屋的归属很可能会出现纠纷。

对此,保信律师事务所法律人士吴冠华表示,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房产证上一直未加入女方名字,女方对此没有任何份额的产权,当然也就没有权力阻止男方出卖自己的房产。即使女方将“婚前协议约定”提交给房管部门,也是无效行为。这是因为“婚前协议约定”也只是约定,并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效力,国土部门是不认可的。即使此“婚前协议约定”经过律师事务所见证,也只是证明最初的约定确实是男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不能保证男方不能改变初衷。

对于这种情况,律师建议,如果双方并不想离婚,女方可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履行婚前约定;如果双方将来走到离异的一步,可以在财产分割时,要求男方承担违约责任。总的来说,虽然婚前约定有双方意志的体现,并不能很好地维护女方的权益,因此较好的办法依旧是通过加入女方名字的方式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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