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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新消息 张家口新建商品房交易规范再升级

2017-09-13 16:11:39 来源: 搜狐焦点网

进入2017年以来,对张家口楼市的调控与监管可以说层层推进!北京3.17新政、河北省统一限购、张家口楼市5.54正式限购,现在对于张家口新建商品房的管理,政府再出新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张政办发[2017]12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排名前列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不包括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产交易中心是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张家口市银监局备案的金融企业,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有抵御风险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同时协助监管机构共同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完成房屋首次登记之日止。

第七条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与预售资金开户银行和监管机构签订《张家口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开户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解除前,开发企业不得自行从专用账户中支取资金。

第八条

开发项目预售过程中,开户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开户银行和资金账户的,应由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账户中的预售监管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预售监管资金账户。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未开立监管账户业务的银行,不得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十条

建立监管账户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开发企业持《监管协议书》拟预售项目工程清单、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前期付款明细等相关审批手续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5 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

(三)开发企业持《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以及开立监管账户需要的其它资料,到开户银行建立监管账户;

(四)开户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建立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监管协议书和本办法在预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预售资金缴付和监管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不得违反本办法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得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开发企业应使用开户银行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

资金缴款单》,承购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单》,通过开户银行网点柜台或通过售楼现场POS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凭承购人在开户银行的缴款凭证为承购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

第十三条

承购人采取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银行应依据经监管机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并将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与承购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可特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开户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歉,开户银行应在3 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五条

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以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作为编制做据,按照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首次登记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10层以上的建筑可以在项目工强形象部位达到主体结构一半的条件下,增设一个资金使用节点,并列入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基础完工的,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30%;

(二)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65%;10层以上的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

(三)完成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0%;

(四)完成首次登记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监管账户余额全部拨付开发企业。

开发商办理住房贷款的银行会扣押10%的预留金,待张家口商品房全部交房入住后再返还剩余监管账户余额。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前,应向监管机构提交提取监管资金的申请,并按节点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完工,提交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二)主体结构封顶,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10 层以上的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完成竣工验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完成首次登记,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前,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的现场查勘,符合办理条件的,按进度出具同意拨付资金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资金通知书。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拔付资金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监管资金。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应当书面告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书面通知开户银行于3个工作日内撤销对监管账户的监管,并撤销

监管账户。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开户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暂停开发企业网上签约和备案手续的办理,并且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购房贷款转入监管账户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以收取其它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五)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为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机构应建立诚信档案,对造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行为的单位,作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开户银行违反协议约定,拒收、拒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开户银行工作人员擅自拨付或者挪用监管资金,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款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5 日起施行,至2022年11月14 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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