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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宁远堡棚改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出台!

2017-08-24 09:37:18 来源: 搜狐焦点网

张家口棚户区改造工作火热进行着,经开区宁远堡棚户区改造从2017年7月1日起就正式开始入户调查登记,经过不到两个月的时间,8月23日张家口宁远堡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正式出炉!本次张家口经开区宁远堡棚改区域将整体同时启动,分4块征收,征收范围较广,涉及拆迁户数较多!具体内容如下:

为改善宁远堡村人居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对经开区宁远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上的建(构) 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第590 号令)和《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 第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排名前列章征收计划

排名前列条建设项目名称: 宁远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条征收范围、方式及期限

1.征收范围: 东至旧村排洪渠,西至宁远堡村耕地,南至宁远堡村耕地,北至宁远堡村耕地,最终范围和面积以国土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2.征收方式: 整体同时启动,分4块征收,在规定期限内,85%以上的村民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地块,首先进行改造。

3.征收期限: 60天,具体时间以征收决定发布时间为准。

第三条征收相关人

1.征收人: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张家口经开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线路、宽带线路入户;室内不设门。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第九条征收村镇居民住宅房屋

(一) 货币补偿

1.有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按60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该价格包含宅基地补偿价,宅基地不再另行补偿)。

2.有合法二层及以上手缕的宅基地,一层按上一条款标准予以补偿。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而积部分按6050 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封闭式阳台的全部建筑面积计入补偿面积;开放式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半数计入补偿面积。

3.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以外村民自建房屋,按照张经管字[2016133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按砖海结构平房1500 元/平方米;破本结构平房1300 元/平方米;复合影钢顶结构平房1200 元/平方米其它各类配房800 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 )实物安置(安置房购买)

1.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有合法批准手续宅基地面积和奖励的7.5平米部分(不合地下室面积),按6000元/平米购买安置房(不含楼层调节价);超出上述应安置面积10 平米以内部分(含10 平米)按基准价6000 元/平米的1.1倍即6600元/平米价格购买,超出10 平米以外部分按安置房所在小区内首期商品房市场开盘价格购买。

2.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房征收处用北偿协议书》的先后顺序在本项目回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前,依次自行选择确定回迁安置房,并签订《房星征收安置补充协议书》。

第十条征收其他设施

1.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设施按照第三方实际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村委会集体所有的房屋及设施的货币补偿标准,参照上述条款执行或按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补偿标准的85%即5100 元/平米进行补偿。

3.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房屋按照第三方实际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正在经营的参照张经管宇[2016] 33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凡利用宅基地上住宅开设商铺(含小吃店等经营行为)并有合法经营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只给子被征收人或经营者营业损失,标准參照张经管字[2016] 33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居民原宅基地内地下室补偿依照张经管字[2016] 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按5OO 元/平方米补偿。

第十一条 拆除违章建筑

征收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房屋、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 征收补助及奖励

第十二条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院内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面积)每月12月/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一次性预付18个月补偿安置费用,待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按实际过渡时间一并结清。

2.、如所购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设面积,则在执行上条献后再按所购安置房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预付18个月安置补助费(共计已预付24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所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则以相同标准按院内实测建筑面积( 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面积)一次性预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待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按实际过渡时间一并结清。

第十三条搬家补助费

按其被征收院内实测建筑面积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院内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面积)25 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在签订补偿协议生效后一次结清。

2、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执行上条款后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再一次性给付相同数额的搬家费用一次。

3、对被征收房屋强制执行拆除的,不给付搬家补助费。

第十四条装修补助

被征收合法房屋铺地砖或木地板、吊顶、包门、包暖气、窗套、门套、塑钢(铝合金)门窗、外墙砖等五项(含五项) 以上合法建筑面积给子100 元/平方米装修补助。

第十五条奖励

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在协议生效后且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如下奖励,

1.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每户按基准价6000 元/平米的标准给子7.5 平米的购房面积(含公摊面积) 补贴。

2.征收期限内前30 日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或合法院落) 面积给予3000 元/平米奖励。

3.征收期限内第31-50 日内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或合法院落) 面积给予1500 元/平米奖励。

4.征收期限内第51-60 目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或合法院落) 面积给予800 元/平米奖励。

5.征收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房层交付、安置房购买与补偿款支付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征收实施单,征收实施单位将征收补偿款支付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在收到上述征收补偿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所选定的安置房将购房款交付征收实施单位。

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逾期不交房款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购买安置房资格。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水、电、暖气、煤气费

办理征收手续时,被征收房屋未结算的水、电、暖气、煤气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与相关部门结清。

第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

安置房屋产权为城市房屋产权,确权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办,所需费用负担按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规定执行,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如叁年内不能按期回迁安置,参照《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

本方案未尽亦宜,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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