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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才是正式颁布:张家口史上最严限购令!

2017-05-27 10:25:19 来源: 搜狐焦点网

5月26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正式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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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中规定了张家口住房限购政策:

1、对在张家口中心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在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 套住房;

2、对在张家口中心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中心城区购买住房。 

3、张家口新购住房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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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张家口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50%。

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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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对张家口中心城区、崇礼区、怀来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度调整:

张家口本市户籍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本市户籍已有1套住房或有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60%;

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外地户籍居民家庭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以下为公告全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正确工作导向。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民生优先、生态优先、产业优先”的原则,积极推动房地产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住房供给,全面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需求,着力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落实县区政府责任。县区政府是辖区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排名前列责任人。要科学处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解决好部分群众住房困难的同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组成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或出台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政府稳控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县区要实施问责。

三、强化规划引领和管控作用。各县区要科学确定城区人口规模,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强度,加大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围绕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四大两新一高”主导产业发展,完善房地产行业专项规划,引导房地产企业积极发展康养地产、旅游地产等新业态。京冀交界地区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52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26号)的要求,坚决摒弃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发展方式,严禁在交界地区大规模开发房地产,严格控制高档住宅开发以及在城镇、铁路公路干线和主要街道、滨水地区及城市边界地带建设高层住宅。

四、统筹把握土地供给。各县区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环首都重点地区要大力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严控增量建设用地规模。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地价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秩序。

五、合理安排商品住房上市节奏。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县区,要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予以严肃查处。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盘活存量住房资源。

六、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力度,今年要确保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90%,2014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85%,尽快发挥住房保障作用。要增加公租房供应,探索发展共有产权房,鼓励国有企业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开发建设限价房、平价房,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全面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进度,科学确定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比例。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县区要充分考虑棚改居民就业、就医、就学等实际需求,合理规划选址,统一开发建设棚改安置房。

七、规范商品房销售。各县区要严格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各级国土、住建、规划、审批、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的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组织和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加快制定出台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购房款纳入监管体系。

八、严格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限售措施。对在中心城区(含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在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 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下同)。中心城区新购住房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以契税缴纳或不动产证取得时间为准)。对在中心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中心城区购买住房。引进人才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住建、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审查,确保政策落实。

九、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50%。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十、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对中心城区、崇礼区、怀来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度调整。本市户籍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本市户籍已有1套住房或有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外地户籍居民家庭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十一、开展整顿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联动监管,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各县区要深入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管理房产类公证业务,防止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公证。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建立监管服务平台。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流程、堵塞管理漏洞为目标,抓紧建立集项目审批、项目管理、数据统计、商品房销售、产权交易、资金监管、综合治税、购房资格审验、信息公开与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房地产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服务平台,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立项、竣工到销售全过程,必须纳入平台实施动态监管,做到平台之外无项目,平台之外无交易。

十三、做好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继续落实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研判,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提前预警。对虚假编造、采用技术性手段调整相关统计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全面、正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切实做好市场舆情监测,正确解读政策,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市直部门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统一下发执行;各县区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来源:2017-05-26 张垣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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