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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史上最严厉房“十一条”发布

2016-11-16 09:12:09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资料。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五)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二、关于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

(六)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七)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八)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发改委(物价局)依法查处。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停止发布。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协调督导。

(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关闭。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建筑物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封或拆除。

(十一)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

市、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广大市民选择购买“五证”齐全的项目,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对违法预售行为予以监督,共同维护我市房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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