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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津再出房贷新政

2016-11-29 08:27:57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天津首套房首付较低30% 上海首套房首付款不低于35%

本报讯(记者  朱开云)昨日,上海市住建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通知称,自今日起,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在上海已拥有1套住房的、或在上海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通知》要求,各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交易审核工作,认真做好住房信贷房屋信息查询工作。各商业银行应继续强化对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真实性等审核,根据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审慎把握具体执行水平,对于有投资、投机性购房特征的,应从严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

《通知》称,上海银监局已会同规土部门深入核查了部分土地拍卖的竞得资金来源,正在对查实存在资金违规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后续还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土地交易资金来源核查工作。另外,上海市将加大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确保2016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同比增加。

同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一是严格执行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在区分首套和二套购房的前提下,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50%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较高限额下调10万元,并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二是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以及对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认定标准的口径。

此外,继今年9月30日出台“津七条”调控政策后,天津市再出楼市监管新政。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40%;但对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较低首付款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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