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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建MOCO新世界 法制大讲堂开讲啦!

2015-09-18 16:12:44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搜狐焦点周口站讯  普及法律知识,构建和谐社会。9月17日晚,昌建·MOCO新世界法制讲堂排名前列讲,在新营销中心四楼正式开讲。昌建·MOCO新世界法制讲堂由周口市法学会、周口市法制办、周口仲裁委员会、周口市司法局联合主办。

本期,昌建·MOCO新世界法制讲堂特邀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永军先生为周口企业家精英们带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适用的精彩法制讲座。冯永军副教授,河南淮阳人,生于1967年7月,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吉林大学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一直在郑州大学法学院任教,长期从事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主要研究方向为物权法、房地产法和合同法,尤其对物权法有较高的造诣。近年来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10余篇。代表作主要有:《论一物一权主义》、《论中国市民社会构建的民法基础》、《论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等论文,承担和参与的高级课题三项,省部级课题二项。参编的主要著作有《担保制度比较研究》和《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研究》。

在昌建·MOCO新世界法制讲堂上,冯永军先生结合自己二十年的工作实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适用为主题,为现场的企业家精英们献上了一场酣畅淋漓的普法教育专题讲座。冯永军先生在讲座中结合案例深处浅出,从仲裁法的定义到仲裁的主体和客体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以及不能适用仲裁的案件和仲裁委员会成员组成等方面,做了全面细致的讲解。

仲裁法的制定,是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健康发展。 仲裁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仲裁的基本特征。(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体,即仲裁双方当 事人及仲裁人。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 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裁断;(二)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可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 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经济纠纷、对外经济贸易纠纷、 海事纠纷、劳动纠纷等;(三)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 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在讲座中,冯永军先生妙语连珠字字珠玑,以其渊博的法律知识和独到的见解赢得了现场企业家精英们雷鸣般的掌声。冯永军先生在讲座强调,与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尤其是与诉讼相比,仲裁赋予当事人以更多的自由,具有 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约定仲裁程序,在涉外仲裁中, 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等。所以,仲裁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可以避免诉讼中的繁 琐程序,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可以及时处理争议同时节省费用,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冲突从而防止影响日后正常的商业交往等等。这些优点都是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诉讼所不具有的。正因为如此,仲裁越来越成为受欢迎的解决争议的良好方式,其优点被适用于许多领域和不同方面。

昌建·MOCO新世界法制讲堂系属昌建·MOCO新世界大讲堂系列,是其涉及知识领域的不断延伸和丰富。此外,该系列还包含名人论坛、清华大学总裁班、周口故事等活动。自2014年以来,昌建·MOCO新世界已相继开展《龙永图论道周口》《郎眼看经济》“清华大学总裁班”《周口故事》等近20余场活动,让越来越多的周口企业家和市民参与其中,大讲堂学习氛围也日益浓厚,不仅开阔了企业家的视野,也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对周口的城市建设、经济繁荣和周口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昌建地产作为一个优秀的地产企业,始终秉承着“昌盛城市·建筑幸福”的企业使命,励志将昌建MOCO新世界大讲堂打造成企业家思想绽放的引擎,旨在为奋斗在豫东大地上的每一位企业家注入开拓世界的力量,助力周口城市经济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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