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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较低工资标准公布 分1810元和1640元两档

2017-06-17 20:47:47 来源: 胶东在线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经烟台市政府同意,现公布调整后的全市较低工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较低工资标准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月较低工资标准181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18.1元;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长岛县月较低工资标准164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16.4元。

二、月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较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较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较低工资标准。

四、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较低工资标准之内。较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等。

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按照较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六、调整后的较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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