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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老房子可申请加装电梯 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2017-03-15 10:03:45 来源: 胶东在线

3月9日,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7部门联合印发《烟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行办法》的通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由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共同签定同意改造书面意见,加装电梯及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办法》指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栋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加装电梯改造居住建筑范围内的全体业主为加装电梯申请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业主代表全权负责承办加装电梯项目具体工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加装电梯改造居住建筑全体业主意见,由全体业主协商一致,签定同意改造书面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

拟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当未列入拆迁改造范围,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应当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签定书面协议,包括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筹集及施工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方案、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分担方案。

拟加挂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经原建筑设计单位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设计方案应在现场公示,全体业主签署同意意见,若加装电梯影响其他业主的,还应当取得该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初审。

住宅加装电梯,如原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预留电梯井的,申请人应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问题进行审查后,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筑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报检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并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工程竣工并经规划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申请人应当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申请人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申请人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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