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问题编号为694152的网友留言投诉:芝罘区桦林颐和苑车位只卖不租,请问合理吗?没有相关规定吗?买不起车位的业主只能停马路吗?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回复:您好,《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车位使用管理有规定。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