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部署从2016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六、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七、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通知强调,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欢迎社会各界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处置价格举报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V点评: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楼建波: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明码标价去卖,被查处肯定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发改委、房屋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都有限。最能够发现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是购房者。明码标价在法律上仍缺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根据上述明码标价的规定,是出售的价格要申报。这就和法律规定的成交价格申报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目前要求的明码标价在法律上还缺少一定的依托,将来还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而且,如果要真正有效实施,就要对不明码标价的后果规定得更加明确。现在我们做的就是信用体系行政处罚,甚至包括对于资质方面的惩罚。
--出自楼建波接受记者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