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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好房子却卖给别人 铂悦府:和媒体沟通就是威胁

2016-12-07 14:37:24 来源: 胶东在线

杨先生出示的收据

购房定金协议

近日,烟台市民杨先生向记者反映,2016年2月13日,他去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福山区福海路的铂悦府看好了一套房子,并缴纳了一万元定金,可一个月后等他准备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却发现房子已另有主人,要求售楼处退还一万元定金也遭拒。

市民:我定好的房子却卖给了别人

“2月13日,当时铂悦府一个叫洪某的置业顾问带我去看的房子,28日我就去缴纳了一万元定金,因为我从事海上工作,经常出海,所以缴纳定金的时候我就跟洪某说,我要出海了,得一个月之后才能来签订购房合同,洪某当时就答应了。”杨先生说,可一个月之后,他来到售楼处准备签合同,却发现他定好的房子已经转卖给他人。

杨先生说,他联系售楼处,售楼处工作人员称,必须在缴纳定金后七天之内到售楼处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售楼处就有权将其定购的房产另行出售,并且定金也不退。“我立即联系当时的置业顾问洪某,洪某却说她已离职,让我找售楼处协商。”杨先生说,房子不卖给我就算了,定金也不退,他对售楼处的说法很愤怒。

记者从杨先生出示的《铂锐府购房定金协议》上看到,第三条付款方式上写道,乙方(杨先生)交纳10000元定金给甲方(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购买该房产的购房定金,乙方选择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乙方须于2016年3月5日前,到甲方签署《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付清购房款不低于30%(含定金)的首付款,余款按《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执行。

合同还写明,乙方签订本协议书后,应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到甲方售楼现场,与甲方签署该房产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依约交纳购房款;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签署《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依约交纳购房款,则视为乙方自行放弃购买权,甲方有权将其定购的该房产另行出售,已交定金不予退还......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售楼处:他直接和媒体沟通就是威胁

“我也看过定金合同,可我的工作性质就是经常出海,并且当时也的确和置业顾问沟通好了,她也同意我延长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现在置业顾问离职了,我真是有理没处说。”杨先生说。

6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铂悦府售楼处销售经理。该销售经理说,她也了解了杨先生遇到的问题,但是他对杨先生的“做事方式”心存质疑:“如果(杨先生)按时过来签订合同的话,房源肯定给他予以保留,但是超过七天了之后,合同写的很清楚,七天以后房源我们有权另售,并且定金不给退,杨先生有意见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另外,客户如果真心想要回定金,为什么不和我们沟通却直接和媒体沟通呢,我觉得这就是威胁!”

最后,该销售经理表示,将和杨先生联系并进行沟通。然而,截止到12月7日上午11时30分,杨先生称他并未接到铂锐府售楼处任何人打来的电话,记者再次联系售楼处,售楼处工作人员却称,“领导今天休班了,明天再打吧”“(这个事)我会跟领导说,让领导联系你们,但不能把领导电话告诉你们......”

杨先生说,他已经多次找过铂悦府,事情也过去大半年时间,但如今他的定金依旧不能退回,他表示,将继续维护自己的权益。胶东在线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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