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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拆迁补偿不低于新建房的90% 临时违建行不通

2016-10-19 16:27:31 来源: 烟台日报

《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

临时、违法建筑将由执法部门处理

在一些地方,听闻拆迁就突击搭建的行为多发,为的也是能多拿补偿款。

烟台出台的办法堵住了这条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相关手续”。

也就是说一旦确定了征收范围,那么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行为,在征收补偿的时候,不会因此多拿一分钱,仍按原房屋和土地的用途、功能进行征收补偿。

另外,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由规划部门或城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县市区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通告。

为了让被征收人心里有底,市、县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服可诉讼

以前把房子租给别人,等拆迁时租房人变成了“钉子户”,新政明确,被征收人出租房的,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负责将租赁房屋腾空。一些补偿、赔偿等费用,由被征收人与租房人按约定处理。

征收双方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是房子产权不明确咋办?办法明确,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较低补偿不得低于新建房的90%

房屋征收,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补偿价格上,办法要求,按照房子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同时,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较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房,面积不足45平方米,在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时,按较低面积补偿标准45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且有保障性配租、配售房源,市或县市区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过渡房期限方面,办法要求,就地回迁安置房为6层及以下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7层至12层建筑不得超过30个月,13层及以上建筑不得超过42个月。易地安置房为6层及以下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7层至12层建筑不得超过18个月,13层及以上建筑不得超过24个月。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

证照齐全可获相应营业补助

在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生产、仓储类房屋每月30元/平方米,办公、公益类房屋每月40元/平方米,商贸、服务类房屋每月5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按住宅补偿。办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支付被征收人利用住宅营业补助费。

住宅房屋搬迁费为每户120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迁费。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交房,按1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单户奖励费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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