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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不准开发商“牵头”改造旧住宅区

2012-02-09 08:14:43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曲广宁 杨磊

  7日,深圳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外界公布深圳市政府2012年1号文《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要有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此外《实施细则》中对于旧住宅小区的改造规定“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旧住宅区改造都要由各区更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副主任薛峰表示。

  《实施细则》中对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有以下四项重要政策: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二、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三、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四、原特区内的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

  此次关于旧住宅区的改造模式,《实施细则》规定,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进行计划申报;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招标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形成单一主体。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副主任谭权解释,这意味着“今后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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