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自9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将上调。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精神,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一)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二套住房以家庭成员贷款次数(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认定,依据为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二、限制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原公积金贷款五年内(含五年),不予办理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三次(含三次)以上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实行贷款轮候发放制
对受理的贷款按抵押登记时间顺序发放,抵押登记时间相同的,按审批时间排序,经济适用房优先。具体实行时间依市直及各分支机构资金状况确定。(新闻来源:胶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