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4月18日讯,买房人与中介公司介绍的房主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登记,中介公司将买房人告上法庭。近日,烟台市开发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买房人支付中介公司服务费3243元。
2008年4月12日和10月16日,温某和刘某(夫妻关系)与一家房产中介签订《看房委托协议书》。中介公司将出卖人朱某原位于烟台开发区旭日小区一栋房屋的有关信息介绍给温某、刘某。没想到,出卖人朱某与温某于2008年10月31日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年11月14日办理产权登记。中介公司将温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买卖成交价1%的居间服务费以及房屋委托价格5%的违约金,合计19458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房源信息,促成被告与房屋出售方订立合同,购买了房屋,原、被告双方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在居间合同中,只要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接受服务的委托人就应当支付报酬。原告其他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温某和刘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32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