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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申请分割婚后新购房产遭驳回

2017-07-07 09:06:48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女方在婚前拥有一套房产,她与男方结婚后,将原有房产出售,随后又在婚内期间购买了一套新房产。近日,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也表示同意,但男方提出婚内购买的房屋应该进行分割,女方则表示该房屋是自己用出售个人房产的资金购买,不同意分割。通州法院漷县法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婚内购买的新房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驳回男方的分割要求。

  男子王刚(化名)向通州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李婷婷(化名)离婚。庭审中,王刚表示他和李婷婷在婚内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予以分割。但李婷婷表示,该房产系她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刚和李婷婷在2009年结婚,结婚前,李婷婷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为李婷婷的婚前个人财产。2013年,王刚和李婷婷协议离婚。王刚和李婷婷离婚后,李婷婷将自己的婚前房屋出售。2014年,两人又复婚。复婚后,李婷婷用自己出售房屋的款项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刚起诉要求与李婷婷离婚,李婷婷同意离婚,法院对于王刚起诉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根据李婷婷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合同、资金往来证明可以认定李婷婷婚内所购房屋系其出卖自己婚前财产购买所得。李婷婷所购房屋系自己婚前财产的形式转化,故李婷婷所购房屋应认定为李婷婷的个人财产。王刚所述其与李婷婷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无事实依据,法院对其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

  通州法院漷县法庭井龙法官表示,李婷婷出具了一系列的证据,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购买新的房产所用的资金,是其变卖婚前个人财产所得。因此新购买的房产也属于李婷婷的个人房产。

  井龙法官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还有一个关键细节,即李婷婷新购买的房产的价格低于她售出的原有房产,因此可以证明李婷婷的所有购买新房产的资金,都是由出售原有房产所得。

  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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