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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补偿对象扩大到私企

2016-10-19 09:31:22 来源: 东莞时间网

昨日,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厅副厅长杨林安就近期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下称《通知》)进行深入解读。

据了解,广东省旧城改造等三旧改造项目,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申请改造,并可按新城市规划用途补交地价,办理补签土地出让权手续,不需再经过招拍挂。此次还将土地出让纯收益按比例返还的对象,从原来以国有企业和村集体为主,扩大到个人、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所有权利人。

效成

已完成近5000个改造项目

2009年,广东省出台《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下称“78号文”),全面启动“三旧”改造工作。

据介绍,在改造方式上,广东三旧改造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居则居,不是一味拆除重建,而是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等多种方式。有的仅对建筑功能和周边环境进行提升,改造成为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为创新企业提供了用地空间,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随着“三旧”改造工作的稳步推进,一大批改造项目得以落地实施,对广东经济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防风险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今年9月份,广东全省累计投入改造资金10212亿元,约占同期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6%;完成改造项目4962个、面积28.63万亩,相当于全省一年的新增用地指标规模,实现节约土地约13.6万亩,节地率为47.49%。

点亮

边角地也有望纳入连片改造

杨林安介绍,随着三旧改造工作的深入推进,逐渐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制约了工作进度。比如,78号文规定,拟改造的“三旧”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实际工作看,一些面积较大的连片改造项目中,往往存在少量零星土地如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形。按照此前规定,“三旧”改造项目不能作为修改规划的条件,但如果将这部分土地不纳入改造范围,必将影响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不利于充分发挥改造效益。

为鼓励连片开发低效用地,《通知》明确,允许连片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减少耕地保有量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外,为了解决“三旧”地块缺少控规覆盖或控规调整耗时过长的问题,允许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确定改造地块的规划条件。

收益返还适用于所有权利人

省三旧办相关负责人透露,旧城改造等三旧改造,原先的模式是由政府牵头进行,即政府收回土地后,做适当的收地补偿,由政府进行改造。这种模式难度非常大。

总结经验后,广东省提出了利益共享机制,允许使用权人自行改造。这种方式的改造可按照新城市规划用途补交地价,办理补签土地出让权手续,不需经过招拍挂;原土地使用权人如果自己不打算改造,也可交由政府进行改造。这种方式已明确利益共享机制,就是政府把土地收储后,重新出让的地价纯收益按一定比例返回原土地使用人。

此外,土地收益补偿金返还对象原以国有企业和村集体为主,对收回个人、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拥有的建设用地是否适用收益返还政策需进一步明确。考虑到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关键是要平衡好各方利益,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通知》明确出让收益返还政策可以适用于所有权利人。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公众利益的实现,《通知》提出,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还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

广州四部门联手规范楼市秩序

不得发布“日光盘”等虚假广告

昨日,广州出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四部门将联手规范广州楼市秩序。《通知》表示,即日起,广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对本辖区的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整治,要联合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对问题突出的开发项目进行重点监管、联合检查。

此次检查整治的重点内容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宣传的,如发布“日光盘”、“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楼市火爆”等信息以营造市场供不应求的假象;捏造或散布涨价、政策变化等谣言扰乱市场秩序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的,如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如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的,如不执行“一房一价”标价,在标价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销售的;其他违法违规不正当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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