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提出:从5月1日,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为了便于征管,广州市继续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同时对相应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不管是出租个人住宅还是非住宅房屋,其月租金收入达10万元以上的税率都进行了调整。
根据《公告》,征收出租屋税费的主要有4种情况,分为个人出租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以及个人转租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与如今实行的税费政策相比,新的税费政策主要是细化了月租金收入在3万以上、10万以下,以及10万以上的相关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