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厦门市国土局获悉,根据省住建厅的工作安排,11月16日-18日将对厦门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担商品房销售代理、营销策划活动以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
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预售行为。
主要检查: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2、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
3、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4、在售楼盘预售款未按规定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二)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
主要检查:
1、不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2、对已经满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不一次性申请预售;
3、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
4、发布虚假销售信息、房源信息,恶意炒作、向购房人虚假承诺,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氛围,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5、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6、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三)是否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及销售情况。
主要检查:
1、未按规定公示预售许可证;
2、未按规定公开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信息;
3、房地产信息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
(四)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
主要检查:
1、未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通过增强补充条款,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3、强制或变相强制购房者接受服务并收费;
4、未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五)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中介行为。
主要检查:1、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未在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或在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户以外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资金(含定金),侵占或挪用存量房交易资金;
3、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期房、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5、对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在提供居间服务时,隐瞒已知悉的房屋瑕疵、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6、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未在房屋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撤除;
7、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未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8、限制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9、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明示或暗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达到购房目的;
10、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11、违规向买卖双方提供首付贷、众筹、担保等产品和服务,违规向买卖双方推荐关联企业或其它企业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的金融产品;
12、存量房交易合同未实行网签。
检查方式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省市联合进行巡查,检查人员到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中介机构门店和总部查阅有关工作台账,调取相关档案资料;
现场进行调查询问;
通过电话访问客户。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省厅将直接依法处理或由检查组移交市国土房产局依法查处;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