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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年度CPI涨幅达3%将调整低保标准

2012-10-18 08:44:25 来源: 东南网

  我省日前出台稳价控价机制工作方案,明确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低收入价格指数或CPI涨幅达到一定条件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将领到相应的价格补贴。

  应急处置分为4个层级

  方案提出,除粮食、食用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层级划分按照我省粮食应急预案执行外,其他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级次,按照影响程度大小,划分为四个层级:

  当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两个以上设区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求严重失衡、群众集中抢购、价格大幅上涨等市场供应异常,启动排名前列层级应急处置,即特别重大市场供应应急处置。

  当一个设区市或一个设区市所辖的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求严重失衡、群众大量集中抢购、价格大幅上涨等市场供应异常,启动重大市场供应应急处置:

  如上述情形在一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启动较大市场供应应急处置;

  一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当地居民生活及社会稳定构成一定负面影响,启动一般市场供应应急处置。

  5种条件启动平价机制

  根据方案,如果CPI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超过8%(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猪肉价格月环比(指数)涨幅超过3%或者连续两个月环比(指数)涨幅合计超过3%(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蔬菜类平均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或者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则可以启动平价商店运行机制。

  按规定,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将与经营者协商,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当平价商店所在市、县市场价格回落到规定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备案。

  5种对象可领价格补贴

  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启动依据。

  已编制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地方,暂以其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5%作为启动条件;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其同比涨幅5%以下自行制定启动条件。尚未编制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地方,暂用CPI作为启动依据。当地月同比CPI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各级政府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

  补助对象包括: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低收入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可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

  当上年度CPI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及时提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城市生活保障标准。

  7种情形使用调节基金

  方案规定,出现以下7种情形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为平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对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引起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对受到严重影响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支持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价格保险;

  支持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发布,以及其他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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