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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违法建筑新规:违建者应承担强制拆除费用

2012-09-04 07:59:59 来源: 搜狐焦点网

  违建者应承担强制拆除费用

  厦门日报讯(记者 吴晓菁) 违法建设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的大难题。新修正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不仅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还根据不同阶段的违法建筑提出了明确的应对措施。本报今日为读者详细解读。

  对在建违法建设可以停水停电

  对在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新规定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对其中在建的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物,应当立即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新规还指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破坏自然资源的,应限期恢复原状

  对正在占用土地资源进行违法施工破坏自然资源的,新规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前,应当制订实施方案,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公共场所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已投入使用违建,不得核发相关证照

  对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和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对于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市、区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十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

  接到举报投诉24小时内处理

  此外,新规还指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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