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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女来厦买房想毁约 竟称不知厦门限购政策

2012-03-07 08:18:15 来源: 搜狐焦点网

  厦门商报讯 记者 | 陈光豪 通讯员 | 思 法

  泉州女子在厦看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如今,作为买方的她声称不知厦门的限购政策,要求对方归还定金;而卖方声称,房产限购政策并非厦门独有,她有权没收定金。究竟谁能打赢这场官司,不妨看看思明区法院日前一审宣判的这起案件。

  买方

  外地人不知厦门新政

  2011年6月17日,泉州人陈小姐与成女士、房产中介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合同约定,成女士将位于思明区西林西二里的一套房子,以121万元的价格卖给陈小姐,并先收取5万元定金。合同还约定,买卖双方应于2011年8月1日前,前往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不过,双方并未如期办理过户手续。

  2011年8月底,陈小姐将成女士及房产中介告上法庭。

  陈小姐诉称,在临近8月1日,她联系过户事宜时,房产中介才告知:根据厦门市的房产新政,她属于限制购房人员,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陈小姐称,她是外地来厦购房者,对厦门的新政不是很了解,而两被告在明知她是外地人身份的情况下,没有告知厦门的房产新政,以致双方签署合同。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房产买卖合同,同时判令成女士归还5万元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卖方

  限购政策非厦门独有

  对此,成女士与房产中介有不同的说法。成女士辩称,房产限购政策已经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全国范围内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并非厦门独有,为此,陈小姐说其不知房产新政无法取信。

  成女士还辩称,陈小姐是故意以其不知限购政策为由,来掩盖其不想买房的真实意思。她实际上长期住在厦门,还在厦门缴交医社保,只是中间几个月有遗漏,她完全可以去办理补交,以避免限购政策。陈小姐不去办理补交,实际上是因为她与男朋友分手,男方父母不再为其支付房款,她不想再买这套房子。

  不仅如此,成女士还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并判决她有权没收定金。

  判决

  买方违约拿不回定金

  思明区法院分析认为,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是在房产新政公布实施后。按照一般人的情况推断,在实施买房这样重大的行为时,必然会先对涉及购房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即使陈小姐主张其不是厦门本地人,不知道该项政策,那也是出于她的一定过失引起的,显然不能认定存在撤销合同的重大误解情形。而且,陈小姐在厦门已有缴交社会保险,可以在符合购房条件时,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对于陈小姐的违约,成女士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陈小姐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并判决成女士有权没收5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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