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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以限购毁约败诉 法官:限购以家庭为单位

2011-12-25 08:04:53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海峡导报讯 丈夫被限购了,妻子还能买房吗?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官一审判决认定,限购应该以家庭为单位,只要妻子符合购房条件,合同就要继续履行。

  据了解,案件起因是海沧区一个房东在签合同后,不愿将产权过户给买方。他给出的理由是:购房者是外地户籍,不符合购房条件。

  不过,购房者叶先生则提出,让房东将产权过户到他妻子名下,他认为,其妻子是厦门本地户籍,完全符合过户条件。

  该房产交易早在四年前就已经签订。双方当初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叶先生向房东张先生购买位于海沧区某小区8楼的一套房子,总价64万多元。合同签订后,买方也按约定付了20多万元首付款,其余部分也办理了房贷。

  但是,由于2007年以来,海沧区的房价一直上涨,又恰逢政府出台限购政策,明确规定像叶先生这样的外地人不能在厦门购房。

  因此,房东张先生认为,买方叶先生作为外来人口,不具备在厦门购买房产的条件,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就应当解除。

  但是,叶先生反驳说,他妻子是厦门户籍,他们夫妻算是厦门户籍家庭,符合在厦门市再购买一套房产的条件。

  近日,法官判决裁定购房者叶先生胜诉,要求房东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到购房者的名下。

  此外,法官还判决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每天按购房总价的0.05%支付违约金,一直到产权变更手续完成为止。

  法官说法

  限购应以家庭为单位

  “限购应该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主审法官说,叶先生妻子的户籍在厦门市,因此,虽然叶先生的户籍在今年4月以前不在厦门市,但是,两人可认定为厦门户籍家庭,他们这个家庭在厦门市已有1套房产,按照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居民家庭限购商品房住房政策的通知》,可以再购买1套房产。

  据法官说,经查询,叶先生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办理产权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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