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报讯 (记者 谢祯 通讯员 木木)2010年8月2日,陈某、江某与集美一家房屋中介服务部三方签订居间合同,约定陈某将位于集美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江某。除须二人亲自办理的手续外,其他一切过户手续均由中介服务部代办。
因江某办理房屋按揭需要,最终陈某将房屋实际过户到江某之弟江某勇名下。后因房屋中介服务部办理按揭手续过程中存在拖延,导致陈某迟至2011年6月10日才获得房款。
2011年8月27日,陈某向法院起诉中介服务部,称其迟延办理按揭手续,应赔偿自己的损失5万元。房屋中介服务部则辩称,房屋过户人由江某变为江某勇,居间合同的主体已发生变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应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