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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遭拒致买房违约 购房者被判赔违约金25万

2011-05-06 08:27:42 来源: 东方早报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并没有调控政策出台,郑先生以楼市政策调控作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辩解理由,依据不足。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40余万元首付后,郑先生贷款被拒无法如约购房。因协商不成,买卖双方对簿公堂。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郑先生需赔偿违约金25万余元。

  去年7月份,郑先生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卖家签下了一纸购房意向书,约定他以173万元的价格买下对方北京西路一套房子。一个月后,郑先生跟卖家正式签了购房合同。合同还写明,如果郑先生没能按约付房款,必须从违约次日起每天按未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款日。如果郑先生超过预定付款日10天还没能付出房款,则除向卖房人赔10天的违约金外,卖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获赔总房价款的20%。签订合同的当天,郑先生向卖家支付了首期房款42万元。之后,郑先生的贷款申请没有获得通过,无力继续履行买房合同,双方也就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谈不拢解约的事,郑先生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自己已付款项及相应利息。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并没有调控政策出台,郑先生以楼市政策调控作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辩解理由,依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卖家向郑先生退还扣除25万余元违约金后的余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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