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 《房屋购买意向书》,还交了2万元意向金,但是,没签《购房协议书》,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东不想卖了,算不算违约?近日,海沧区法院针对一起这样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2009年4月26日,购房者薛先生和房东林女士在中介的牵线搭桥下达成了买卖意向,随后,中介作为受托方,他们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购买意向书》。
2009年4月28日,薛先生交给中介购买这一套房产的意向金人民币20000元。据薛先生说,《房屋购买意向书》签订后,他多次催促林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林女士却以种种理由推托。因此,薛先生起诉认为,林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买意向书,应该立即向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但是,被告林女士则答辩称,《房屋购买意向书》没有成立。因为,林女士收到这份意向书后,对其内容做了重大调整,对其中签订合同的时间进行了更改,将原告薛先生约定的 “购买方应于收到受托方书面通知起10日内至受托方处与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更改为“应于签字同意之日起5天至受托人处与购房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林女士称,她签字后,再传真给中介要求对调整内容进行确认,但薛先生和中介都没有回复。
法官认为,林女士收到意向书后,对其中签订合同的时间进行了更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因此,视为林女士向薛先生发出了新要约。但是薛先生并没有提供其同意新要约并作出承诺的证据,因此,双方关于购房意向书的内容并没有达成一致,该份购房意向书并没有成立。所以,法院判决驳回薛先生的诉讼请求。(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