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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出台首套房认定标准 首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

2010-05-25 09:37:06 来源: 厦门日报 作者:陈运军

  ■首套房以家庭为单位,以是否有过住房贷款为界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昨起提高首付比例,以银行受理日期为准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付比例一览表


 

  来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消息称,我市决定从2010年5月24日(以银行受理日期为准)起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调控政策。与此同时,我市出台的首套房认定标准:即以家庭为单位(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是否有过住房贷款为界定标准。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

  根据公积金贷款新的操作细则,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对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5%。如果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且符合我市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如果均价超过12600元的,因不符合普通住宅标准,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首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

  首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住房贷款为界定标准(住房贷款记录来源于银行系统),包括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只要购买住房有过一次贷款记录,再次贷款购房均为二套房。

  目前我市普通住宅界定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目前为12600元),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即为普通住宅。按照以往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分为两档,即购买普通住宅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其他住宅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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