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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烂尾" 台商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产权?

2010-03-22 09:05:01 来源: 厦门商报 作者:陈怀安

  对大陆法律法规不熟悉的洪先生不禁有些忧虑:“还欠我100多万元新台币,他们不会把房子产权转走了吧?这件事我该怎么处理才好?”

  “产权登记在我名下的大陆别墅,对方持有我的房产证,有没有可能私自将所有权转走?”日前,台商洪先生找上本报记者,向记者讲述他的担忧:他把所有权在自己名下的别墅转让给朋友;这名朋友还未向洪先生付清房款,就已经将房子转售。可恶的是,在收了买家的钱后,这名朋友却对洪先生拖欠房款不还。

  “当初说好,钱付清后我才把房子过户。”洪先生介绍,房子还在自己名下,按理说自己应该是最不用着急的,可那个朋友以及买家却毫不在意的样子,不知道他们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对大陆法律法规不熟悉的洪先生不禁有些忧虑:“还欠我100多万元新台币,他们不会把房子产权转走了吧?这件事我该怎么处理才好?”

  台商洪先生年逾五旬,他已来大陆投资经商多年,在厦门、漳州等地都有产业。几年前,他在漳州诏安投资蔬菜公司,认识了同是台商的李先生,两人结成了好朋友。

  “那时候两个人互相很信任,好到不分你我。”洪先生说,两人不仅生活上紧密往来,生意上更有密切合作。两人曾合资在漳浦买了一栋新开发的别墅,一人出一半的钱。“那时候李说他手头紧,我还帮他垫付了房款。”洪先生介绍,李先生当时也很慷慨地让房子的产权登记在洪先生的名下。

  后来,洪先生不想继续在漳浦投资了,决定将别墅以及自己在诏安的蔬菜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先生。“李说,按照当时的行情卖掉房子,我们大概一人可以赚个10万元新台币,于是我就同意以180万元新台币的价格将别墅转让给他。”洪先生告诉记者,他也没想赚钱,只想把房子转掉,于是将自己在诏安蔬菜公司的股权100万元新台币,加上别墅一半的价值,折合280万元新台币转让给李先生。

  2007年4月30日,洪先生与李先生签署了一份《买卖契约书》,约定:“洪先生所位于漳浦别墅180万元(新台币)与诏安股份100万元(新台币),合计280万元(新台币),同意即日起转让予李先生。”同时约定:“总价款280万元(新台币),李先生需于3个月内付清,如李先生未能于期限内付清,自2007年8月1日起同意以年息6%加计利息,并每月付息一次。”简单一页纸的契约书,两人都在上面签了字。

  “事实上,直到2008年3月9日他才付了171万元新台币,之后就再没有付过钱,到现在也没付利息了。”洪先生表示,没有想到曾经好得要“同穿一条裤子”的朋友,会有这样的举动。

  “别墅本来就是买来升值的,所以用我名字登记的产权证,办下来后就由李先生保留,由他联系买家。”洪先生说,他还曾写过一份未经公证的委托书给李先生,允许李先生卖别墅。后来,李先生也确实找到了一名大陆的买家,以不错的价格将别墅卖了。“他卖得更好我不管,反正以我们先约好的价钱给我就行了。”洪先生认为,李先生将房子买卖,这不关自己的事,只要李先生能履约还钱就行了。可是李先生在收了买家大部分的房款后,提议买家将剩余的尾款100多万元新台币,折合人民币约23万元付给洪先生,然后由洪先生直接将别墅过户给买家。

  洪先生与买家都同意了,3方约定在房管局见面,当面付款并办理过户手续。结果,约定的日子到了,洪先生与大陆买家在房管局等了半天,却不见李先生将产权证带来。交易因此失败。

  “一拖就拖到了现在,交易好像烂包了。如今买家可能也有点反悔,所以不催着将房子过户;而我没有拿到那23万元人民币是不可能将房子过户。”洪先生感到有点摸不着头脑,李先生丝毫不急着转产权,也不肯出面办理,会不会是拿着房产证偷偷办了产权过户?他想请问法律专家:“我只想讨回房款,该怎么应对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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