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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0月1日起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009-09-11 07:55:47 来源: 解放日报 作者:贺理铭
 

  今年10月1日起,本市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相关条件。《办法》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关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规定,制定了该实施办法,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

  房租需超过月收入的20%。《办法》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一是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二是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三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国际惯例,在市民的消费结构中,住房消费一般占到20%。如果超过20%,这个比重就太大了。如果这一比例低于20%,说明还在合理的消费能力之内。为此,对于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上,规定了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20%这个比例。

  每月可提取额度有所限制。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度有所限制,不能随意提取。《办法》指出,提取金额以职工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按十元倍数取整(账户保留十元以下),并对分别符合以上三项条件职工的每月可提取额度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符合条件一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符合条件二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符合条件三的职工,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职工申请提取每半年进行一次。《办法》指出,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和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办法》同时规定,受理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申请人有义务提供事实并接受受理机构的相关调查、核对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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