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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台湾农民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9-05-25 07:33:32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邵芳卿
  福建立法:台湾农民可获土地承包经营权

  大陆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下称《条例》)23日在福建省审议通过。《条例》规定闽台农业合作项目可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海域使用权,并可以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

  这是国务院通过《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后,福建出台的首部涉台地方法规。

  “这对台湾农民到福建投资农业种植和农业项目开发是很大的鼓舞!”昨日,全国台资企业联谊会常务副会长、漳州市台商协会会长何希灏对CBN记者表示。

  先行先试激活土地要素

  “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在大陆尚属首例。”23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锦贵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条例》共4章37条,第4条是总体性规定: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条例》的亮点,是第27、28条规定:闽台农业合作项目,需要使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使用其他农村集体土地的,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使用海域的,可依法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

  另一大亮点是,《条例》第25条规定,除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台胞还可依法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目前福建是全国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福建省农业厅厅长陈绍军介绍说,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累计批办农业台资项目2106个,合同利用台资26.4亿美元,实际到资15.2亿美元,农业利用台资总额在大陆各省区市中位居排名前列。

  但困难和不足是:试验区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投入不足,对台优惠政策措施落实不够到位,融资等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土地、海域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够完善等。

  台农受惠或多入闽

  “太好了!太好了!”24日,刚从台湾抵达厦门的台商王振陆听CBN记者介绍《条例》有关规定,不禁连声叫好。

  王振陆是台湾嘉农农业发展基金会委派农业技术总监,也是福建省三明嘉农农林发展公司负责人,是最早到闽西投资的台商之一。

  “原先台湾农民在福建往往先买地,再从事农业生产,或盖厂房从事农业加工,如今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抵押贷款,对我们的资金周转大有帮助!”王振陆说。

  “福建率先能让台湾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台湾农民到此投资农业种植和农业项目开发是很大的鼓舞,对闽台农业互补有很大促进作用。”何希灏对CBN记者说,台湾毕竟土地资源有限、成本高,“希望台湾农民能抓住机遇到福建创业,这里离台湾最近,语言、风俗一样,很快就能融入。”

  国务院日前也新批设了福建省莆田仙游台湾农民创业园,《条例》同样引起了莆田方面的极大关注。目前,该园已有十几位台湾农民入驻。

  “台湾在农产品品种、加工和市场拓展上都走在大陆前列,闽台农业合作大有可为。”原福建省农办主任、现莆田市委书记杨根生对CBN表示,一旦台湾农民与福建农民一样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台湾新的农业技术、项目在创业园中将很快落地发展,新的品种和新的市场推广前景更加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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