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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控制道路挖掘行为 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建改

2017-11-22 08:56:30 来源: 中国河北 作者:侯东杰

改建城市地下管线应与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同步进行……昨日,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规划局对规范控制道路挖掘行为情况进行发布。

规范控制道路挖掘行为

近年来,由于市中心城区新建、改建城市地下管线反复挖掘城市道路,造成重复投资、交通拥堵等问题。为规范控制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行,按照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的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实施。

实施意见中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和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为避免城市道路及城市周边国省干道反复挖掘,新建、改建城市地下管线应与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同步进行。

实施意见要求,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于本年度的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城建计划,遵循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的原则,兼顾城市管线运行需求,编制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不能同步实施的将受惩罚

实施意见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并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杜绝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现象。

将采用奖惩及监督机制,以保障城市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

由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地下管线工程不能与新建道路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经主要领导签字报备市政府。

因政府部门工作不力,导致城市地下管线不能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因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延误工期,导致城市地下管线与道路不能同步建设改造的,由市建设局将该企业纳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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