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72号)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第8号令)相关规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经营。对不按法律法规经营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我们将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同时,请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