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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项登记指南

2017-01-04 08:48:34 来源: 搜狐焦点网

登记事项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三、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纸质版和电子版)。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簿→发放证书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登记事项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当事人应当单独申请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提供:个人(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发票等材料;

②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和划拨决定书、划拨价款交纳凭证等材料;

③划拨转为出让的,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发票等材料;

④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契税发票等材料;

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

5、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簿→发放证书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登记事项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申请人结婚证、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表和测绘报告、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纸质版和电子版);

5、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的材料;

(1)涉及名称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属于自然人变更名称的,提交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村、乡镇证明;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及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凭证,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应提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县政府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属适用范围内第2、7项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以下材料: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五:房屋所有权(含业主共有部分)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依法利用国有土地建造房屋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提交材料

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提供:个人(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开发单位提供: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5、开发单位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8、立项批文(原件)

9、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10、总平面图

11、测绘报告及确权面积表;

12、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3、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1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簿→发放证书

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登记事项六: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审核→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簿→发放证书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登记事项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取得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以下材料: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审核→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簿→发放证书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登记事项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上述适用范围内第2、7项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以下材料: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四: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

一、适用范围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申请主体

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申请人结婚证、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预售人提供一次性付清证明;

6、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7、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和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五:预购商品房的预告抵押登记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股东会决议(银行出具证明,签字属实)、章程、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法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章);

个人:夫妻双方身份证、(隐性)共有人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银行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评估报告

9、抵押物清单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三、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一、适用范围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较高额抵押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核原件,留复印件);

抵押人: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②个人提供:申请人结婚证、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抵押权人:金融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实施第三方担保的还需提供第三方身份证明;

7、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价值认定书、抵押认定范围;

8、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9、其他必要材料。

当事人申请较高额抵押权登记时,同意将较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较高额抵押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较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内的书面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下列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并依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章):

抵押人: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②个人提供:申请人结婚证、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抵押权人:金融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实施第三方担保的还须提供第三方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债权合同);

6、抵押物清单;

7、评估报告、技术报告、抵押物价值认定书、抵押认定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八: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一、适用范围

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等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范围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章):

抵押人: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②个人提供:申请人结婚证、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抵押权人:金融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借款用途用作在建工程继续建造);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评估报告、技术报告、抵押物价值认定书、抵押认定范围;

8、在建工程状况说明;

9、规划总平面图;

10、在建工程照片(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11、抵押物清单;

注:抵押合同需载明以下内容

①施工进度及工程的竣工日期;

②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③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

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九:不动产证书注销登记

一、适用范围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土地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申请人结婚证、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土地权利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文件。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或批准文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4、不动产登记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二十:不动产证明书注销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抵押权、地役权终止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还款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申请人结婚证、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5、不动产登记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二十一:更正登记

一、适用范围

1、依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依职权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3、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更正登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和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更正登记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处分其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应当暂缓办理。

二、申请主体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三、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申请人结婚证、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依申请的更正登记申请人提供: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依职权的更正登记: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二十二:异议登记

一、适用范围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二、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三、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申请人结婚证、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将异议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二十三: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换、补发

一、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申请人结婚证、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档案有关资料;

4、遗失、灭失声明;

5、保证书;

6、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补发证书

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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