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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016-12-26 08:49:13 来源: 搜狐焦点网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要求各地要优先保障开发区用地需求,统筹确定开发区土地储备规模,并在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予以单列。对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开发区土地储备范围有: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各地要优先收购储备闲置、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符合规划、来源合法、权属明确、补偿到位(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

《办法》提出,各地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优先保障开发区用地需求,统筹确定开发区土地储备规模,并在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予以单列。同时,各市、县国土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开发区土地储备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开发区储备土地的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准入要求,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严格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用地投入产出比,优化开发区土地资源配置。

《办法》规定,对因建设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者难以达到预期利用目标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投资建设项目要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和用地准入条件。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以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鼓励开发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等设施。

对于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服务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互联网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新业务新业态的,实行5年过渡期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的政策。

《办法》要求,对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加快处置。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整改,并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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