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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将立法规范居家养老服务 老旧小区设施改造

2016-09-21 08:34:45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赵耀光

今天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排名前列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出,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老旧小区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适老生活服务设施还应进行改造。

城市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发展

河北是老年人口大省,1999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5年底,河北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212.49万人,占总人口的16.3%。据预测,到2020年,河北老年人口占比将达18%,接近中度老龄化社会。居家养老成本低、覆盖面广、服务方式灵活,如何把养老服务延伸到居家老年人,满足他们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成为当前须着力解决的一大现实问题。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发展,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套建设指标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进行配置。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农村应当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根据实际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对老旧小区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适老生活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内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辅助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推动医养融合,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为推动医养融合,《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村)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医疗服务,包括:为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服务以及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开展社区(村)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根据需要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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