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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叔照顾病重嫂子擅自占用其房屋 被法院判决腾退

2017-06-20 09:13:10 来源: 新京报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王某的哥哥及侄子因煤气泄漏身亡,嫂子宋女士经抢救生还。王某夫妇以照顾宋女士为由住进哥哥家,拒不搬出。宋女士将王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腾退并返还房屋。日前,北京一中院判决支持宋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0年,宋女士家发生煤气泄漏,丈夫及儿子均不幸身亡,宋女士虽然生还,但精神上受到刺激。因宋女士公婆早已过世,故丈夫的财产由宋女士继承。2013年11月,宋女士与丈夫的弟弟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宋女士的生养死葬,其去世后财产归王某所有。2014年11月起,王某夫妇在未经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占用其房屋。2014年,宋女士的姐姐申请宣告宋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宋女士被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姐姐为监护人。

因认为王某夫妇擅自占用自己的房屋,宋女士将王某夫妇诉至法院,其姐姐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王某夫妇腾退并返还房屋。王某夫妇则向法院表示,其占用涉案房屋的目的是照顾宋女士,宋女士正是在他们的照顾下才康复,因此拒绝搬出。

一审法院认为,宋女士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尽管其与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该协议不等于王某夫妇有权占有该房屋,因而支持宋女士的诉求,判决王某夫妇搬走其物品,返还房屋。

王某夫妇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他们称,宋女士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审法院未查明起诉是否为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主张占有房屋是为了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本案应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拒绝返还房屋。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宋女士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行为能力,宋女士姐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关权利,符合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中并未明确约定王某夫妇具有占有、使用诉争房屋的权利,且王某夫妇占有房屋及放置物品的行为并非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所必须,故二人以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为由占有诉争房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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