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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依法有偿退出承包地 需足够长历史和耐心

2016-11-04 08:38:46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三权分置’的核心问题是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11月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称,未来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大趋势。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下称《意见》),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下称“三权”)分置并行视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韩长赋认为,《意见》把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双方在承包地上权利厘清了,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化解流转中产生的纠纷,确保农业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排名前列财经日报》记者在发布会上提问关于三权中的承包权、经营权性质所属以及农民是否能退出承包地,韩长赋做出相关回应。

  六成承包地完成土地确权

  在发布会上,韩长赋称,十八大以后,中央部署在农村全面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确实权、颁铁证”。

  确权有两方面的好处。韩长赋说,一方面是让农民放心,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而且是长久不变的,不会因其出去打工就失去这个权利,这能够让农民放心地转移就业、流转土地;另一方面承包农户和流入土地的新经营主体心里都有底,流转时间可以长一点、稳定一点,也便于新主体拿到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长远预期。

  韩长赋表示,确权跟“三权分置”配套,都属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已在2545个县(市、区)、2.9万个乡镇、49.2万个村开展,完成确权面积7.5亿亩,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60%。不过,无论土地的经营权如何流转,承包权都属于农户,这个基本原则是搞“三权分置”和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要继续坚持的。

  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那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来的承包权、经营权又应该属于什么权利?《排名前列财经日报》在会上进行了提问。

  对此,韩长赋回应称,农户的承包权属于用益物权。农户流转土地给新的经营主体,把经营权转让出去,现在实行合同管理,承包农户和流入土地的新经营主体双方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规范运行,农民集体以及政府的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加以指导。

  他认为,这个制度安排可以从法律和政策上使多方的权益得到保障,特别是承包农户的权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强迫或者限制他们流转土地,但是需要按规定备案。

  农民退出承包地需历史耐心

  在日前颁布的《意见》中,尽管提到过“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但是进一步强化承包权仍然出现在字里行间,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那么农民是否可以退出承包权?本报对此进行提问。

  韩长赋回应称,依据文件和政策,如果农民确实有这个真实意愿的话,可以依法有偿退出。现在全国的一部分县搞试点,试点涉及的农户也不多。

  而且在农民退出承包地的问题上,“现在只有少部分农民有这个意愿。进城农民退出承包地,要有足够长的历史过程与足够的历史耐心。其中原因在于,农村人口多,农民举家进城是少数,多数是年轻人在城市打工,父母、孩子在农村生活。特别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的情况,城市的就业也不那么宽松。农民进城就业,在他还没有足够稳定时,还要保留其承包地,使得他能够进退有据,所以探索也应当是审慎的。”韩长赋说。

  局部土地流转增速放缓

  在“三权分置”后,土地流转比例是否会提高?韩长赋表示,土地经营权流转户数和面积逐步增加是大趋势,不过近期局部地区的增速会有所放缓。

  现在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约为三分之一,沿海发达地区约二分之一。土地流转的比例要从实际出发,顺其自然,因势利导,决不搞行政命令、不下指标、不搞一刀切。

  对于各地方土地流转的比例出现差异,韩长赋分析,由于有些地方城市化进程较快,二、三产业的就业渠道多,流转得快一些;有些地方不够发达,可能就慢一点。总体来说,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程度,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而局部地区增速放缓的主要原因,则在于农产品价格方面的变化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确实有少数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出现了亏损,也有个别出现了退地现象。最近农业部门已经开展调研,一方面引导经营主体更好地应对风险,一方面通过指导合同履行减少纠纷,韩长赋说。

  近年来大量农业人口转向二、三产业,家家包地、户户种田的局面已发生改变。土地承包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农业生产者的构成也发生了变化,2.3亿农户虽然是土地承包者,但很大一部分已经将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目前全国已有270多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它们不一定拥有土地承包权,但流入了较大规模的土地搞农业,拥有土地经营权,它们才是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

  韩长赋认为,在实行“三权分置”之后,需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处理好传统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二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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