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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空置房物业费按70%收取

2014-08-16 08:22:33 来源: 西安日报

  物业收费须按产权面积收取,其中多层住宅一级物业政府指导价为每月每平方米0.45元,高层住宅一级物业为1.50元……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9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新的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物业费用可按照70%收取。

  普通住宅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具体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物业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公共水电费用应定期公布

  办法规定,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单位:元/m2·月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0.45

  0.40

  0.35

  0.30

  一、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1.50

  1.20

  0.90

  0.70

  二、高层住宅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5.00

  4.00

  3.00

  2.00

  三、办公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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