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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大跌老业主要退房 法律专家称难获法律支持

2011-10-22 08:48:41 来源: 新民晚报·新民网

  8折、7折甚至是6折,当开发商开始大面积降价,尚未能大幅拉动成交,先前买房的业主们却率先HOLD不住了。面对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房产瞬间蒸发,一轮“退房潮”正逐渐爆发。购房者这样的诉求虽然情有可原,但在法理上是否能够成立?记者今10月21日就此采访了多位房地产业界的法律专家。专家们.均认为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类似的约定,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

  继景瑞昆山项目之后,近日不断传出有楼盘因新推房源采取“大促销”“大折扣”,造成实际成交价格大大低于之前售出的老房源,引来不少老业主以“维权”为由进行抗议抗议,要求开发商退房或给予补偿。

  对此,21世纪不动产上海锐丰法务总监尹新民表示,除非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约定清晰,可因价格波动解除合同,否则老业主的诉求就属于“情理有理,法理无理”。他告诉记者,是否能获得法律支持,关键还在于购房合同如何约定。

  而上海中原地产法务总监姚志云则坦言,站在中立的角度,他并不赞同业主提出的退房或补偿的要求,因为这从根本上相当于解除了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业主单单因为价格发生波动就要求解除合同,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尹新民甚至提出,如果房价下跌带来的损失大大高于违约金数额,业主可以考虑违约;但如果要求开发商无偿退房,就等于让购房合同成为一纸空文,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反向思考,如果房价上涨,开发商是否能以原价退还房款,然后收回房子呢?“

  而对于不少购房者将开发商在前期销售中存在“价格欺诈”,作为要求退房或补偿的主要理由。两位专家都表示很难认定。尹新民指出要构成价格欺诈需要同时满足开发商主观上明知未来价格会大幅下调,仍以高价出售;客观上在早先销售中必须曾给出明确的未来房价不会下跌的承诺。他坦言,由于房源销售的定价均受到政府的监管,需要进行相关报备,所以很难指责有主观故意,而客观欺诈则需要业主提供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证据。

  姚志云也坦言关键看开发商在售出房源时是否有做出公开的承诺,或房源的实际情况与当初宣传严重不符。如果是销售人员口头表示,在有录音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提出诉求的突破口,而业主之间的互相证明,作为单一证据的作用也不大,需要业主同时搜集其它相关证据共同提出。

  两位专家均建议,商品房具有商品属性所以价格出现波动属于正常情况,购房者应该放平心态,更加理性。“即使现在有所下降,未来也并非没有重新升值的可能,业主购房后应该理性承担这样的风险。”尹新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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