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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评论: 象征性罚款等于鼓励开发商违法

2011-08-12 09:31:44 来源: 新华社

    本周公开征求意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尽管征求意见后的这份规定可能会对此作出调整,但征求意见稿中如此“象征性”的处罚额规定,不能不让人们担心将来正式出台的规定仍然会对违规开发商处罚过轻。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别说对动辄投资几亿元的房地产开发商,就是对只有一个小门面商铺的个体工商户而言,恐怕也起不到惩戒违法的作用。即使以3万元罚款上限额来衡量,现在只能在北京五环边上买1平方米房子。这与其说是对违规开发商的惩罚,毋宁说是对开发商囤积土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的变相鼓励。难怪有人戏称,这样的处罚如同“哄抬房价,罚酒三杯”。

  对房地产开发商囤积土地、捂盘惜售等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近年来媒体多有报道。据测算,有的地块闲置十几年,开发商从中渔利几百亿元。问题不仅存在于房地产领域。由于近年来流动性过剩,哄抬物价行为十分猖獗,从“豆你玩”“蒜你狠”“姜你军”到炒药材、炒棉花等,不一而足。

  控制房价过快上涨,是国家当前的一个重点政策取向,而囤积土地、捂盘惜售等行为,对国家调控房价政策威胁。制订相关法规,意在以法制手段落实政策,对房地产开发商违规行为形成更大威慑,更好地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发展和群众利益。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法规必须体现实事求是原则,条款必须符合实际。处罚过轻的后果,必然是违法成本过低,实际效果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打击遏制,而是姑息纵容,最终损害国家发展、百姓利益,伤害法制和政府公信力。

  公开征求意见的意义,在于认真吸收公众意见,使决策更加符合民意、更加完善。舆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内容的批评,正是公开征求意见举措应有的效果。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吸收公众的合理意见,制订出台的法规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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