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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进城落户人员有偿转让宅基地

2016-10-10 17:53:00 来源: 华商网

农村进城落户人员老家的宅基地怎么处置?按照较新的政策规定,其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10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举行《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副司长周建春表示,为切实解决好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

周建春表示,目前我国城镇化水平总体还不高,土地的城镇化快于人口的城镇化,不解决人的城镇化,城市发展就会导致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就会造成土地被大量占用和浪费。因此,在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必须使城市发展与人口增长相适应,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城镇化质量,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就需要建立进城落户人口与建设用地供应更加紧密的挂钩机制,实现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

按照《实施意见》,我国将实行差别化的用地标准。综合考虑城镇容纳空间等因素,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城镇,对于进城落户人口,按人均100平方米标准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现状人均水平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0平方米标准安排;现状人均水平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50平方米标准安排。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测算,2015-2020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约3900万亩,其中包含了进城落户1亿人口的各类用地需求,初步估算为1200万亩。如果按以往规划编制方法,农村流动人口只按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60%安排用地,1亿农村流动人口用地约为720万亩。

“因此,从现行规划看,土地供应方面可以满足进城落户人口发展用地需求。”周建春称。

周建春表示,《实施意见》要求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现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周建春表示,在我国,农民问题主要是土地问题。如何切实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是《实施意见》的重点内容。为解决进城落户农业人口后顾之忧,《实施意见》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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