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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小区病”开始显现,该如何治理?

2017-04-05 08:50:53 来源: 新华网

城市处于自然而缓慢的生长状态的时候,即使偶然出现一些“异化”,也常常能够被城市的自我调节功能有效化解。而当下,由于城市化的骤然加速,原有的自然生长格局和自愈机制无法适应,这可能会影响到城市的基层治理,此时一些病症即“小区病”开始显现。

借鉴学界对“城市病”的分类方法,本文将城市“小区病”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社会病。大量外来人口向城市小区集聚,从而使得小区中的居民结构变得复杂,打破了固有形态,形成阶段性的“城乡混合结构”,由此小区内部爆发各种问题。主要表现为:邻里矛盾频发、公共设施缺乏维护等。

经济病。随着城市小区日益增多,但其中暴露出来的物业缴费、居民收入差距、就业等经济性问题也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物管服务成本走高与物业收费困难的拉锯战、居民贫富差距拉大、小区居民就业问题凸显。

生态病。由于城市政府没有采取必要的调控和有效的治理措施,导致城市小区人口经济社会活动超过小区承载力的极限状态。主要表现为: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或紧缺、公共空间肆意侵占、小区环境日益恶化。

精神病。城市化逐步打破了城市小区的同质属性,小区居民之间以工作为纽带的利益关系取代了传统以地域和血缘为纽带的人际关系,造成城市小区的“精神病”。主要表现为:极端个人主义心理、阶层落差的失衡心理等。

是什么引发了“小区病”?

当前,城市小区中的“社会病”“经济病”“生态病”及“精神病”并非独立存在于某一小区,往往是多种病症共同发酵,给城市居民的幸福生活带来巨大困扰。然而,城市小区的这些病症是如何发生的呢?基于政治源流、政策源流及问题源流视角,本文对城市“小区病”的病理演变过程进行分析。

从单位制到街居制到社区制,“小区病”逐渐显现

城市“小区病”的出现是特定政治环境和时代条件的产物。宏观来看,城市“小区病”是伴随着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制从单位制到街居制,再到社区制的转变而逐渐演化形成。

单位作为一种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特殊组织形式,具有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功能。这一时期,城市单位住房具备了小区的基本属性,因此,小区公共事务由单位进行管理,小区公共问题较少。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单位制逐步解体,街居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逐渐凸显。街居制主要是通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这两个组织进行社会管理的体制。街道办和居委会职能超载,而职权十分有限,面临着人、财、物等资源及能力有限与管理区域较大之间的矛盾。此时,小区居民逐渐面临较多的问题,“小区病”逐渐凸显。

20世纪90年代,“社区建设”在我国城市中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社区建设包含了社区管理体制的改革,即从原来的单位制、街居制向社区制过渡。社区制背景下,小区治理的主体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治理主体包括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服务中心及居委会等。由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及相互间力量的失衡,加之长期以来行政力量的主导作用尚未完全转变,我国城市小区治理中,各个主体之间面临着诸多矛盾,对于出现的小区公共问题不能有效地解决,最终形成“小区病”。

城市基层社会的一元化结构被打破

在城市的拉力与农村的推力的双重力量下,国家开始逐步改革城乡户籍政策,一场“城市化运动”渐次拉开,也导致了城市基层社会结构的变迁。

户籍政策改革之前,城市人口主要是以自然增长为主,城乡人口迁移比较缓慢且可控,小区居民结构依然延续了传统的一元市民结构,城市小区内很少出现纠纷、冲突之类的事件。随着大量农村人口急剧向城市转移,落户小区,致使城市基层社会的一元化市民结构被打破。自此,城市小区的各种“小区病”开始显现。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城乡户口一体化的推行,大量农村人口及其他流动人口不断涌入城市,城市基层社会结构开始向“城乡混合结构”转变。这种结构难以与城市的要求相协调,由此前期累积的“淤塞”难题进一步激化,城市“小区病”集中爆发。

从熟悉到陌生的居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十分引人瞩目,但是人们更多注意到的是物质形态和经济形态的城市化,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人自身的城市化。然而,小区居民作为城市小区的核心主体,小区居民的问题是城市“小区病”发生的根本问题。

在城市化之前,城市空间上形成了以单位为主要职能的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共同构成的单位小区。小区居民大都源于同一单位,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居民之间既是同事也是邻居,业缘、地缘关系的重合,再加上单位经常组织的集体活动,为居民之间正式和非正式的交往创造了条件。

在城市化初期,随着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居民之间由陌生到熟悉到相识的成本,甚至彼此都抱着提防心理,“远亲不如近邻”似乎失去了原有的作用,城市小区俨然已经成为一个有着共同利益诉求却又彼此陌生的“小社会”。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入高潮期,在城市小区落户的农村人口作为一个群体已不容忽视。但是,由于新来居民的认知观念、行为方式与原有居民之间存在分歧,造成了城市小区系统中要素之间的一定程度的失衡,致使多种小区病齐发。

如何治疗“小区病”

城市“小区病”的本质不是简单的小区冲突或邻里纠纷,而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城市小区这一微观系统中各构成要素之间失衡的结果表征。因此,仅仅盯住城市“小区病”的外在表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有效治理城市“小区病”。任何一种“小区病”皆存在不同病原与生成机理,不可一概而论,找到各种“小区病”的病源,剖析其生成机理和关键变量,才能为治理工具的选择奠定决策前提。

为此本文提供了三类治理工具:

自愿性治理工具,而由民间力量(家庭、社区、自愿性组织)或市场自主运作来提供某些服务。

强制性治理工具,即除了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和发挥各自的职责及作用外,政府这一重要主体也必须运用强制性治理工具,协助小区其他主体解决那些触碰法律制度的问题。

混合型治理工具,由于目前我国的城市小区中政府行政力量与居民自治力量在城市小区治理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治理城市“小区病”,混合型治理工具有很大的用武之地。

经济病:自愿性与混合型治理工具的组合

由于城市生活节奏较快,消费水平较高,外来人口可能要面对就业难的问题,因此,他们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压力。因此,一方面,需要小区自愿性组织通过组织各种小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往。另一方面,需要解决居民的就业问题。随着城市化的持续推进,大量人口聚集城市,城市人口增加的速度远远大于就业岗位增加的速度,导致小区居民面临很大的就业压力。自愿性组织就可以结合政府发布的相关就业信息促进就业,一是直接吸纳就业人口;二是通过就业服务间接促进就业;三是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促进社会系统均衡就业。

生态病:强制性与混合型治理工具的组合

当前,有些城市小区居民遭受着“生态病”的困扰,治理这种小区“生态病”,需要政府首先向小区居民发布关于违规建设与环境污染的相关信息,让居民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与危害性,自行改变。对于那些无动于衷者,政府可以对其劝诫或是说服教育,敦促他们要保持公共意识。还可以辅之以用户收费,对违规建设者和环境污染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提高他们不良行为的成本,间接地限制与此相关的违规行为。强制性治理工具中法律法规的惩罚也很重要。

精神病:自愿性、强制性与混合型治理工具的组合

随着大量外来人口流入城市,逐步打破了城市小区的同质属性,甚至可能引起小区内高收入群体、一般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之间心理的不平衡。治理这种小区“精神病”需要自愿性、强制性与混合型三种治理工具的组合运用,一是需要小区自愿性组织通过建立沟通平台。二是政府需要对内心有所失衡的居民进行及时的说服教育与劝诫。同时,对于特殊困难的低收入群体,政府需要对其在教育、住房与医疗保障等领域进行补贴。三是政府要运用规制工具对小区内的极端行为或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小区和谐稳定,居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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