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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看房买房跳过中介 被告索赔两万余元

2015-06-11 06:59:24 来源: 现代快报

现代快报6月10日南京电(通讯员 健砝 记者 王瑞)通过中介公司看房,没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就被对方告上了法庭,还索赔违约金26000余元。荀先生觉得自己是正常交易购房,压根不明白为何会被告,更不要说赔钱了。近日,该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不少买房人在跟中介公司签订看房协议时,由于不仔细,往往落入对方格式条款设下的“圈套”。

市民荀先生向购买一套应天大街附近的住房,2013年9月底,他通过一家中介公司连看了几套房后,对其中一套较为满意,并表示愿意购买。当时中介公司就通知了房主,准备让双方当面谈一谈。然而,还没等双方见面,荀先生给中介公司打了电话,称自己打算再考虑一下。

几天后,当中介公司再次电话联系荀先生,询问对方的购买意向时,却得知荀先生已经买了房子,并且正是当初中意的那一套。令荀先生没想到的是,此后不久,中介公司竟然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26400元的违规金。近期,该案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中介公司称,荀先生竟然和房主私下成交,中介公司对此很气愤。当初荀先生想要购房时,中介公司向荀先生提供了不少看房信息,做了不少工作,并且付出了大量的经济和人力成本。而荀先生私下与房主签订购买协议,严重损害了中介公司的利益,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荀先生的行为已经违约,应该按照合约规定支付违约金。

对于中介公司的说法,荀先生觉得莫名其妙,自己是正常交易买房,根本就不存在违约一说,更不要说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了。经法院调查,原来当初荀先生到中介公司看房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看房确认书。

其中一项条款显示,荀先生一旦签订后,即承诺从签署之日起一年之内,但凡中介公司带其看过的房屋,荀先生不得通过除了该中介公司之外的其他居间方产生其他任何形式的交易,或者将房屋信息披露给他人交易。换句话说,就是只要是该中介公司带荀先生看过的房屋,荀先生在一年之内,只能通过这家中介公司购买,否则就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实际购买价格的2.4%作为违约金。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初中介公司在与荀先生签订看房确认书时,并没有明确指出关于违约金一项,且合同也属于格式条款,明显限制了买房人的自由选择权,应当视为无效条款。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结果,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该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广大购房人,在通过中介公司购房买房时,一定要仔细查看签订的卖方、购房协议,不要随便签字,否则即便购买成功,也很有可能惹上麻烦,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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