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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假房产证 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3-04-12 10:24:32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今天的江南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好心为借款人担保,怎料借款人提供了假房产证和土地证做抵押,在40万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失踪。出借人将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清偿到期债务。

        据报道,昨日,南长区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宣判。

  为周转工厂资金,林文夫妇通过朋友介绍,向吴刚借款40万元。吴刚提出借款数额太大,需要提供担保人才肯出借。林文夫妇陆续找到丁明等3人作担保,但他们提出条件:林文夫妇先用自家的房子作抵押,到时不能清偿,也先用林文夫妇的房子清偿债务。2010年11月,林文夫妇向吴刚出具借条,明确借款40万元,后丁明等三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随后,林文夫妇写了承诺书,承诺将自己所有的一处房产抵押给吴刚。后林文夫妇以房屋上有贷款为由,提出延缓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借款拿了,房屋抵押登记没做,并且在借款到期后,林文夫妇失踪了。在无法找到林文夫妇的情况下,吴刚将3名担保人告上法庭。审理中,吴刚作为证据提供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经核实均为假证。丁明等3名担保人在法庭上辩诉,他们的身份应为见证人,而非担保人,作为担保人签字的前提是办理好房屋抵押登记,但经核实,房产证及土地证都是假证,故本案涉嫌诈骗,应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法院认为,丁明等3人作为担保人,在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林文夫妇归还吴刚借款37.6万元,丁明等3人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解释,诈骗罪的认定,要看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还要看客观上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等。本案中,虽然房产证、土地证系假证,但房屋确属林文夫妇所有,因此诈骗罪是否成立关键要看林文夫妇借款时的主观动机,应由公安部门来侦查认定。本案中查明的假证事实并不影响对借款关系的处理,考虑到保护债权人的民事利益,法院从民事方面予以司法救济。

  法官提醒,作为出借人,要在借款时就做好防范措施,尽量做好物的担保手续,尤其是不动产抵押,不是简单交付不动产权利证书即可,而是应当到相关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方能生效,债权人才有可能将风险降到较低。作为担保人,要明确担保的法律责任,不能轻易担保,以防将来牵扯进他人的民间借贷、还款纠纷中去。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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