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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2017-06-06 15:07:03 来源: 搜狐焦点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排名前列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按一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

第三条  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按照“市级规范组织、县区各负其责、政策精准扶持、提供优良服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制定、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人社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资金。市直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人才公寓选址应与产业布局、高校和科研院所分布相匹配,做到距离适中、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并同步配套完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来本市工作的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人才类别见附件1),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可享受产权型人才公寓,也可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对来本市工作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其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租住公租房和享受租房补贴,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享受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购买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租赁社会房源享受生活补贴不予重复享受。

第七条  人才公寓房源筹集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政府采购。选择人才相对聚集、生活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政府通过购买商品房解决人才住房;对于无法在市场采购合适房源的情况下,也可根据人才需求,在土地出让时带“人才公寓”条件挂牌,订单式采购。

(二)单位自建。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根据引进人才的实际需要,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经批准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投资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

(三)公租房改建。利用公共租赁房、安置房等存量资产,通过合理改造,确定部分房源作为人才公寓;

(四)引进人才自主购买商品房。

第八条  人才分为国内外拔尖人才(A层次)、领军人才(B层次)、高端人才(C层次)、其他人才(D层次)等四个层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人才公寓面积标准(标准见附件1)。对本市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销售价格由人才公寓产权单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价格确定。引进的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人才公寓的,给予总房价的50%补贴,分五年等额拨付。

第十条  国内外拔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其他人才(1类)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分别给予总房价的50%、40%、30%、10%购房补贴,补贴额度较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10万元,分五年等额拨付。

第十一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按照每月租金的80%补贴。

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租赁社会房源的,不享受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我市缴纳公积金6个月以上,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时,可享受较高30万元(夫妻双方较高50万元)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同时享受惠居公司组合贷款。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申请分配操作规程见附件2。

第十四条  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办理产权型人才公寓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

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所购的产权型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市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上市交易的,溢价部分的50%归政府所有。

第十五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缴纳租金等费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租赁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人才公寓租住人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芜湖或不在芜湖工作和生活的;

(二)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五)有其他违反租住协议的行为。

第十六条  人社、财政等部门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售配租、后期管理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配售配租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的人才公寓,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并记入诚信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辖区内人才公寓实施政策,负责采购、管理、服务等工作。人才公寓应做到标识明显,配齐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年度综合考核。涉及人才公寓补贴支出,除已经明确负担比例以外,由市与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社局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7年度起施行。

附件:1.芜湖市人才分类及相应人才公寓面积标准

2.人才公寓申请分配操作规程

附件1

                                              芜湖市人才分类及相应人才公寓面积标准

                         备注:对本市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特殊人才可实行一事一议。

附件2

                                                   人才公寓申请分配操作规程

1.申请登记。符合人才公寓配售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持人才认定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资格复审。县区人社部门依托“智慧城市”、大数据、信息化系统,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4.排列顺序。县区人社部门对所有申请人进行排序。排序以申请人人才层次高的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到较低层次人才依次排序。同一层次的人才,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顺序。

5.配前公示。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县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分配。

6.公开选房。县区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

7.签约备案。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配租对象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配售对象持相关材料与房源持有单位签定购房合同。

8.县区人社部门将签约结果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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