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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楼掉掉” 高楼阳台垮塌谁之责?

2017-05-19 09:13:00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昆明市中产风尚中心小区一栋住宅5户阳台5月11日掉落,尽管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事件引发舆论持续关注。当地成立调查小组开展调查,16日晚得到初步结论。阳台为何会掉落?所在楼是问题建筑吗?究竟是谁的责任?业主该如何维权?

5户阳台离奇掉落

5月11日,昆明市中产风尚中心小区里,一栋高层楼房的5户阳台突然掉落。

12日,记者在小区里看到,8栋的9楼到13楼没有阳台,与其他住户的阳台形成鲜明对比。阳台掉落在绿化带里,已经被蓝色围挡圈起来,拉起了警戒线,并有保安在旁边的岗亭里看守。

“阳台掉的时候声响特别大。”一位保安告诉记者,13楼的阳台先掉,然后砸掉了下面几层阳台,“这几户都是公司,我记得平时阳台上没有摆放什么东西。”

负责小区管理的中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尹先生说,事发后,公安、安监、住建、办事处和社区等部门都派人来过。掉落阳台的8栋是某水电工程公司购买的,平时用于办公,事发时无人伤亡。

“阳台掉落很突然!”尹先生说,平时小区住户们并未反映过房屋质量问题,漏水等问题倒偶有发生。阳台掉落后,物业管理公司的电话快被打爆了,“有的住户问情况,也有不少住户很担心房屋质量和自身安全。”尹先生说。

阳台掉落对小区业主们的影响显然不小。记者采访了7栋的一位女士。“平时阳台上放了几盆花和椅子。”她说,事情发生后就赶紧把花盆搬离了阳台,“我现在更担心的是房子本身会不会有质量问题。”

在掉落阳台的8栋楼某水电工程公司的办公地点,记者看到,电梯口张贴了“紧急通知”,要求公司各部门在阳台上尽量少放东西,同时人员尽量不要在阳台上聚集滞留。各办公室的阳台都已贴上了封条。“我现在可不敢往阳台那边去了。”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说。

走进13楼掉落阳台的办公室,记者见到推拉门上贴着“危险,请勿开窗”的字样,如果打开这道门,只要向前走一步,就会直接掉下去。

阳台板承载能力不达标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处处长李克勇介绍,垮塌事件发生后,昆明市、盘龙区两级住建部门排名前列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成立事件联合处置工作组。

据初步调查,该小区建设单位为云南中产风尚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发生阳台坠落的楼房为8栋,13楼阳台垮塌逐层掉落至8楼阳台。垮塌事件未发生人员伤亡。8栋于2005年9月开工建设,2006年7月竣工验收。

5月12日,昆明市住建局牵头成立事件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出结构、设计、施工等建设领域5名专家组成独立调查专家组进场开展调查工作,并委托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场对阳台坠落的8栋开展实体检测工作。

事件调查小组16日晚通报,调查专家组通过对坠落阳台板现状及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对混凝土抗压强度、钢筋间距、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力学性能、阳台板混凝土结构层平均厚度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经判定均不能导致阳台坠落。

经调查发现,13楼阳台板混凝土断面处未发现断裂钢筋,根部结构层内顶部有直径为20毫米的线管,经剥离线管,凿除线管周围砂浆,断裂钢筋显露。线管为后置埋管,安装方式为结构层开槽埋设。线管埋设时阳台板悬挑钢筋被切断,线管敷设后用水泥砂浆填埋。阳台板按设计应有17根悬挑钢筋,现场凿开面观察仅1根钢筋为新断裂痕迹。

调查专家组认定,由于线管后置埋设时阳台板悬挑钢筋被切断,减小了混凝土结构层的有效高度,降低了阳台板的承载能力,使承载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导致13楼阳台坠落;12楼至9楼阳台由于上部阳台板坠落形成的冲击荷载,超出各层阳台板的极限承载能力,导致相继坠落。

接下来,调查小组将对13楼阳台线管后置预埋施工情况深入调查,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对已造成破坏的阳台,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恢复方案,经原审图机构审查后进行恢复;并对该小区其他同类阳台进行安全检测,确保业主使用安全。

针对网友质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赵智捷表示,此事件主体责任涉及5方,其中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单位。此外,昆明市盘龙区有关部门负有监督责任。

业主可依法维权

昆明市住建局、市质安总站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做好后续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昆明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对房屋质量问题,群众可采用书面形式,向辖区住建部门反映。如有群众需要进行维权,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以几种方式依法维权: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光表示,房屋质量问题大致分为三种: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如地基、承重墙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二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三是房屋渗水、地面空鼓等其他质量问题。

而有关司法解释明确: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阳台作为房屋主体构建的一部分,与房屋使用年限一致。”李春光说,该小区这栋楼出现的阳台问题,很容易让业主对房屋本身的质量产生担忧。

李春光说,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单个业主进行质量检测难度很大。如果是相关部门牵头,在业主监督下开展检测,结果则更加可信。如果鉴定出房屋主体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有关部门可以对房地产开发商追究责任。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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